1.植筋技術適用于鋼筋混凝土結構,對家混凝土結構及縱向受力鋼筋配筋率低于最小配筋百分率規定的結構構件,其植筋應按錨拴進行設計記算。 2.采用植筋技術時,原構件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被植筋構件為懸挑結構構件時,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C25; (2)當被植筋構件為其他結構構件時,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得低于C20;若被植筋構件的混凝土系按舊強度等級設計時,允許其混凝土強度等級僅達到C18. 注;原構件的棍凝上強度等級應按現場檢側結果確定。 3.當被植筋的構件,其混凝土有局部缺陷時,僅允許存在于非錨固部位,且應先進行補強或加固處理后再植筋。若局部缺陷為裂縫時,其裂縫寬度應不大于0.3mm,且同樣應經處理后再植筋。 4.種植用的鋼筋,應采用質璧和規格符合本篇第四章第三節規定的帶肋鋼筋。當采用進口帶肋鋼筋時,除應按現行專門規程檢驗其性能外,尚應要求其相對肋面積A,符合0.055,<A,,<0.08的規定。 5.植筋用的膠粘劑應采用改性環氧樹脂和乙烯基甲基丙烯酸醋等錨固用結構膠拈劑;當植筋的直徑不大于22mm時,也可采用聚氨醋甲基丙烯酸醋為膠粘劑。錨固用膠粘劑的質量和性能應符合本篇第四章第三節的規定。 6.以水泥為主成分,與微膨脹劑組成的錨固劑(包括水泥卷),其錨固設計和計算應按現行設計規范GB 501010的規定進行。 7.甲用于承重結構植筋的膠枯劑,除應具有產品質賢合格證書外,尚應具有耐濕熱老化性能的檢驗合格證書,并應有“實際無毒“級的衛生檢驗合格證書。 8.采用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植筋技術對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進行錨固時,被錨固結構構件的強度、剛度、抗裂度和穩定性等的驗算,可按整體構件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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